为了更好地推进山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建设,制定本立法计划书。
1.保障妇女基本权益
2. 促进妇女事业发展
3. 加强妇女权益保障
4. 预防和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1.保障妇女基本权益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提高妇女在社会的地位和作用。
(2)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妇女身体健康。
(3)妇女享有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保障妇女家庭和子女的教育权益。
(4)妇女享有财产继承权,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妇女事业发展
(1)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因为性别歧视而拒绝录用妇女。
(2)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晋升机会,不得因为性别歧视而拒绝晋升妇女。
(3)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培训机会,不得因为性别歧视而拒绝提供培训妇女的机会。
3. 加强妇女权益保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建立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和制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妇女权益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妇女权益的监督和检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妇女权益的意识和知识。
4. 预防和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妇女,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性别歧视行为,包括就业歧视、教育歧视、婚姻歧视、财产歧视等。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妇女接受超额劳动或其他形式的强制劳动。
为了更好地推进山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建设,本立法计划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