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的书

星座大神 真美范文 2023-08-27 09:09:58 -
计划生育法的书

标题: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维护社会、家庭和子女的健康和利益,促进人口平等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协调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男女平等,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条 夫妻双方有生育子女的义务,有生育政策或者生育计划的限制,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节育手术,禁止使用避孕药品和采取避孕措施。

第二章 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对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 国务院人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口统计工作,定期发布人口统计数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统计工作,定期公布人口统计数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者篡改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国务院人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人口增长情况、人口密度、人口结构等实行分类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对象实行特殊关怀,提高其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和条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人口行政部门举报。

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设施和人员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计划生育技术,提高避孕措施的科技含量,促进计划生育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五条 国务院人口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计划生育技术规范,指导和支持计划生育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进口、丢弃避孕用品。
第十七条 避孕药品和采取避孕措施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四章 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虚报、瞒报、伪造或者篡改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责的;
(三)擅自销售、进口、丢弃避孕用品的;
(四)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人员,实行计划生育停止摇动。
第二十二条 停止摇动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 停止摇动期满,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的,应当恢复原处理决定;停止摇动期满,原处理决定自行废止,不再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的解释由国务院人口行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