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方案格式模板范文
一、方案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补缴方案制定如下:
二、补缴对象
本方案所称补缴对象为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申报纳税时未按规定缴清应纳税款,以及因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应缴未缴、少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三、补缴期限
本方案所称补缴期限为自税收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应缴未缴、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补缴方式
(一)直接缴款
纳税人应按照税收主管部门确定的缴款方式,将应缴未缴、少缴的税款缴至税收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
(二)银行代扣代缴
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银行开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户,用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缴至税收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
五、补缴税款计算
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缴未缴、少缴税款数额 × 补缴税率。
六、补缴税款的处理
(一)补缴税款在10000元
(含)以下的,由税收主管部门补缴入国库;
(二)补缴税款在10000元以上的,由税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清,逾期不缴的,每日按应缴未缴、少缴税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并可向其开户银行申请采取强制扣缴措施。
七、补缴方案的监督与执行
本方案的实施由税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各级税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缴方案的宣传教育,引导纳税人及时足额补缴税款,并对补缴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补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税收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办法由税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方案制定单位】
【方案制定时间】